本规范规则了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底子准则、标明内容和标明需求。首要包含:化妆品标签依据商品特征能够选用三种办法标明;化妆品有必要遵从的两条准则;化妆品标签有必要标明的内容;其它需求标明的内容;化妆品标签的4项底子需求。
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的化妆品出售包装的标签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是指在国内商场(不包含台湾省和港澳地区)直接卖给消费者的化妆品。 在境内商场出售的化妆品包含:国产化妆品(包含三资企业)、进口化妆品。其标签都必契合本规范的规则。
不以出售为意图的,例如大包装、中包装上的象征不受本规范的绑缚。 1、标签 张贴、打印在出售包装上及置于出售包装内的阐明性资料。它是化妆品制造者或分装者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的一种办法。 (1)张贴在出售包装上:是指印制文字、图画、符号的纸签、塑料签或其它资料,直接贴在包装容器上。 (2)打印在出售包装上:是指把要阐明的资料直接打印在包装容器上,如印在瓶、袋、罐、盒外表。 (3)置于出售包装内:是指把要阐明的资料印在纸上并放在出售包装内。 2、出售包装 以出售为首要意图与内包装一同抵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。 指的是出售者出售给消费者的单件包装商品,如一瓶、一袋、一罐、一盒等,是消费者买到的包装,不包含中包装和大包装。 3、内装物 包装内所装的商品。是指消费者买到的出售包装中的化妆品(商品)。 4、保质期 指在商品规范规则的条件下,坚持商质量量(质量)的期限。在此期限内,商品彻底适于出售,并契合商品规范中所规则的质量(质量)。
商品规范规则的条件是指在契合贮存、运送、未经启封的条件,即抵达消费者手中的化妆品有必要满意上述条件,在此期限内,化妆品的悉数政策(感官政策、理化政策、毒理政策)都有必要契合商品规范的规则。 1、直接打印或张贴在商品容器上的标签 指无外面小包装(花盒)的包装,把标签内容直接打印或张贴在商品容器上。 2、小包装上的标签 指商品容器外面的小包装(花盒),把标签内容直接有些或悉数打印在小包装(花盒)上。 3、小包装内放置的阐明性资料 是指放在小包装(花盒)内的阐明书,把标签所需标明内容有些打印在阐明书上。
1、化妆品标签的悉数内容,应简略明晰,浅显易懂,科学正确。 标签上的文字阐明要运用通常消费者简略晓得、大众化、浅显的言语,不能运用深奥难懂、生造的、无法晓得的术语、形容词。 2、化妆品的标签应照实介绍商品,不该有夸大和虚伪的宣扬内容,不该运用医疗用语,或易与药品稠浊的用语。